【問題】
我們已經簽了約說好在9月初就要搬去新家,由於簽約時房東不在國內,所以相關事宜皆由房東的哥哥處理。因為是比較舊的公寓所以流理檯跟瓦斯爐都壞了,房東的哥哥就把它整組換新,但等到房東回來卻說是我們要求換新的,說要漲房租而且態度極差,請問遇到這種是我們應該怎麼辦?
【解析】
按租賃為諾成契約,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,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,即生效力,不以有所有權及訂立書面為其必要,契約成立後,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。又租金乃使用收益租賃物之對價,其調整,除合意或依民法第 442 條:「租賃物為不動產者,因其價值之昇降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。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第227-2條:「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前項規定,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,準用之。」為之外,出租人自不得逕行調整。本案,「流理檯跟瓦斯爐」苟係約定之租賃物範圍,其壞了,出租人自應自行修繕,將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予承租人,出租人除合意或依民法第 442 條:「租賃物為不動產者,因其價值之昇降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。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第227-2條:「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前項規定,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,準用之。」調整租金外,也不得逕行調整租金;本案承租人,除有其他債務不履行情事因而終止契約外,自得於租賃期間居住於租賃處。至於本案出租人與其哥哥間因委任所生之損害,與本案承租人無涉,併予敘明。